明确变相开展
学科类校外培训形式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在职教师
参与学科类培训从重处罚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等。来源丨教育部官网、北京日报编辑丨钱家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