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八名以色列法官否决了司法改革的关键部分,他们辩称,鉴于该法对以色列民主的潜在威胁,他们别无选择。
另一方是七名持不同意见的法官,他们认为废除一项限制法官使用“合理性”作为法律标准的法律的决定越权了。
每位法官都写了一份意见,完整的裁决超过25万字。这一裁决为以色列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画上了句号。在以色列历史上,最高法院首次否决了一部准宪法性的《基本法》。
以即将离任的首席大法官埃斯特·海尤特(Esther Hayut)为首的法官们认为,合理标准是法官防止政府任意越权的关键工具,尤其是在缺乏正式宪法的以色列。
海尤特法官在她的意见中说,这项法律限制了法官将合理性作为法律标准的能力,这使得公众在政府的武断政策或出于政治动机的雇佣或解雇公务员的决定面前几乎得不到保护。
“鉴于以色列存在的脆弱、缺乏制衡的制度,完全取消对政府和部长决定的合理性的司法审查,使得法院在捍卫个人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变得毫无意义,”海尤特大法官写道。
伊扎克·阿米特(Yitzhak Amit)是最高法院较为自由派的一员,他在意见书中写道,以色列几乎没有制衡行政越权的机制,这使得合理性标准这样的工具显得尤为重要。
阿米特大法官写道,剥夺法官的这一原则“损害了法理学和民主的几个基石:法治、正当程序权利和权力分立”。“鉴于以色列严重的民主赤字,如上所述,这样取消合理性原则在这里比在其他国家要重要得多。”
在决定案件时,法官首先必须同意他们可以对《基本法》行使司法监督。这些法律规定了政府的运作,并规定了一些基本权利,几十年来一直是零敲碎打地制定的,而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
在法庭上,政府的律师和盟友指责说,法官没有依据对享有特殊地位的《基本法》行使这种权力。法院最终以压倒性多数裁定他们确实有这样的权力。
就连保守派法官亚历克斯·斯坦(Alex Stein)也同意海尤特法官和其他10名法官的观点,即最高法院有权限制以色列议会(Knesset)迄今为止不受限制的权力,以通过准宪法性的《基本法》。
“以色列议会从来没有获得过通过任何它喜欢的法律的权力,”斯坦大法官在裁决中写道,并补充说,立法机构必须遵守以色列独立宣言中所表达的建国价值观。
但斯坦大法官最终辩称,虽然取消合理性原则的法律本可以“制定得比现在更好”,但他认为法院没有义务将其废除。他说,目前的合理性原则是20世纪80年代的司法创新,回到不使用它“不违反宪法规范”。
对于诺姆·索尔伯格——被广泛认为是最高法院最保守的法学家之一——来说,“这个问题并不复杂,答案就在我们面前。”他认为,法院无权审查议会通过的任何《基本法》,并谴责这些论点是“脆弱的法律结构”。
法院以8票赞成、7票反对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废除该法律的决定。但两名占多数的法官——海尤特法官和阿纳特·巴伦法官——在10月份退休前立即审理了此案,他们只剩下三个月的时间依法作出裁决。
“这是一个微弱而脆弱的多数。其中两名法官不再主持法庭——今天的法庭可能会有大多数人持相反的观点,”法学教授Yedidia Z. Stern说,他参与了就司法改革达成妥协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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