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近日获悉,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协会”)正在牵头制定的《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下称“自律管理准则”),经多次研究及修订后,将进入审议表决阶段。
这是保险业首次明确在投管能力信息披露上发起自律管理行动,意味着保险公司投管能力集中披露将成行业常态 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据该文件精神,协会承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管能力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职责。
保险公司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均应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开展相关投管业务前,应对照监管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 在此基础上,自律管理准则对保险公司投管能力披露内容等予以明确要求。
据了解,根据自律管理准则的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资产负债管理、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风险责任人的资质及管理要求等 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自律管理准则新增资产负债管理的内容。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时间,相较征求意见稿中的“半年度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调整为“年度披露”年度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月31日,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自律管理准则还着重强调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细分了保险公司负责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人员、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风险责任人和投资管理能力专业人员。
据了解,保险公司还应设置专人负责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受到协会公开通报、撤销已披露信息等惩戒措施的,协会可根据监管部门意见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暂停其相关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的惩戒措施。
暂停期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暂停期满后,保险公司可按照首次披露流程开展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