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大法院开始审理多达391件对《破产和破产法》(IBC)各项条款提出质疑的请愿书,理由是这些条款侵犯了破产诉讼对象的平等权等基本权利。
在为期一天的听证会上,由首席大法官D Y Chandrachud和法官J B Pardiwala和Manoj Misra组成的法官席听取了高级辩护人Abhishek Singhvi的意见。Abhishek Singhvi代表主要请愿者之一、副检察长Tushar Mehta和其他人出庭。
Singhvi处理了即使在债权人将剩余贷款金额转让给受让人公司之后,IBC条款对担保人的操作问题。
法官指出:“我们的法律非常明确,担保人的责任与主债务人的责任是共同的。”
法官将在周三继续听取有关此案的意见。
早些时候,最高法院在不同的日期发布了对以各种理由质疑IBC条款的请愿书的通知。所有391份请愿书,包括苏伦德拉·B·吉拉伊卡(Surendra B jwrajka)提出的第一份,后来被集中在一起,就法律问题发表了权威声明。
R Shah通过辩护律师Anne Mathew提交的请愿书质疑了法典第95(1)、96(1)、97(5)、99(1)、99(2)、99(4)、99(5)、99(6)和100条的宪法有效性。
这些条款涉及针对违约公司或个人的破产程序的各个阶段。
诉状中说:“被指责的条款本质上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从根本上打击了生存权、贸易权和职业权,以及根据宪法第21条(生命权)、第19条(1)款(g)项(从事任何职业的权利)和第14条(平等权),请愿人享有的平等权。”
它说,所有受到质疑的条款都没有考虑到在任命解决专业人员和对个人担保人的资产实施暂停之前给予所谓个人担保人听证会的任何机会。
“有趣的是,《商业法典》第96(1)条规定,只要根据《法典》第95条提出申请,就自动对被指控的担保人实行严格的暂停,而不要求事先通知,这本身就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的基本准则。
“这种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包括在不提供任何听证机会的情况下免除任何债务的限制,不仅是宪法的越权行为,也是法律上未知的,”它说。
该机构表示,《守则》第97(5)条的计划并不考虑委任一名决议专业人员以外的任何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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