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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又又又要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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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箱:23551038@qq.com。

2、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邮编150008。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6日。

附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文)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在确保婴幼儿安全、适用、健康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托儿所、幼儿园的现状,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进行了局部修订。

本次局部修订保持原章、节不变,重点对托儿所部分条文进行调整、补充、完善。

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补充托儿所规模和最多班数;

2.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规定,增加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二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3.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置的规定,改、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人均面积不小于3m2;

4. 明确托儿所、幼儿园日照标准的房间范围,规定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寝室、睡眠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5.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设置楼层,规定托大班可布置在二层,并对布置在二层的班数和安全疏散做出规定;

6. 增加新建幼儿园应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的规定;

7. 完善托儿所生活用房功能分区的内容和使用面积标准;

8. 细化托儿所各功能空间的配置要求;

9. 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通讯、网络系统。

除上述局部修订内容外,对原规范中一些细节及文字表述做出了调整。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设,请寄送至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获果戈里大街1号,邮编:150008)。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对照表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或修改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0.3 幼儿园的规模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3-1  幼儿园的规模

班数(班)

小型

1~4

中型

5~9

大型

10~12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

10~15

托儿班

小、中班

15~20

大班

21~25

幼儿园

小班

20~25

中班

26~30

大班

31~35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2

1~4

中型

3~5

5~9

大型

6~8

10~12

注:1 托儿所班数不宜超过8个班;

2 幼儿园班数不宜超过12个班。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人数

托儿所

乳儿班0~12月)

5~10

托小班12~24月)

10~15

托大班(24~36月)

15~20

幼儿园

小班3~4岁)

20~25

中班4~5岁)

25~30

大班5~6岁)

30~35

2

2

2.0.5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5生活用房living room

生活单元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6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6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8A公共活动室

供婴幼儿进行专项活动的空间,如美术、音乐、建构空间等。来源搜建筑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2.0.11A母婴室

供母亲哺乳使用的空间。

2.0.12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3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5服务管理用房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5服务管理用房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2  总 平 面

3基地和总平面

3.2  总 平 面

3.2.2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二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2.2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二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改、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托儿所、幼儿园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寝室、活动区、睡眠区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4

4.1  一 般 规 定

4

4.1  一 般 规 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来源搜建筑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乳儿班和托小班应布置在首层。

4.1.3C   小型托儿所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二层,并应设置可靠的供幼儿安全疏散的设施。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7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门下不应设门槛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的疏散通行;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的疏散通行;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做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

4.1.17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4.1.17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0

多功能活动室

3.9

4.1.17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公共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4.1.17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最小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公共活动室

2.8

多功能活动室

3.9

4.1.17A 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应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班数比例宜为3:1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1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组成

4.2.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贮藏室

8

4.2.3乳儿班生活单元功能分区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乳儿班生活单元功能分区和最小使用面积(m2)

生活单元功能分区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0

活动区

20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储藏区

4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总面积不应小于40 m2

4.2.3A  托小班生活单元功能分区和最小使用面积。

4.2.3A  托小班生活单元功能分区和最小使用面积(m2)

生活单元功能分区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40

活动区

40

配餐区

8

清洁区

8

卫生间

10

储藏区

4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m2

4.2.3B  乳儿班生活单元宜设母婴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临近乳儿室;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洗手池,宜设卫生间。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用栏杆或安全玻璃分隔,并应能互相通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地面;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包装;

4.2.3E  托大班生活单元的使用面积和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单元相同。

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安全出入口,其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可共用来源搜建筑

4.2.5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5A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应贴近墙壁。

2配餐区应设单独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储藏柜等,并应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相对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30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坐便器、3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来源搜建筑

4.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4.3.44.3.64.3.74.3.84.3.144.3.154.3.16的规定。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5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5设置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6A幼儿园每3个班宜设1间公共活动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70 m2

4.3.17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3.17应设多功能活动室,使用面积宜每人0.7m2,且不应小于90m2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检室(厅)

10

10

15

保健观察室

12

12

15

教师值班室

10

10

10

警卫室

10

10

10

储藏室

15

18

24

园长室

15

15

18

财务室

15

15

18

教师办公室

18

18

24

会议室

24

24

30

教具制作室

18

18

24

注: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1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检室(厅)

10

10

15

保健观察室

12

12

15

教师值班室

10

10

10

警卫室

10

10

10

储藏室

15

18

24

园长室

15

15

18

财务室

15

15

18

教师办公室

18

18

24

会议室

24

24

30

教具制作室

18

18

24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全日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5室 内 环 境

5.1 采  光

5室 内 环 境

5.1 采  光

5.1.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 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

2.0

15.0

隔离室、医务保健室

2.0

15.0

办公室、辅助用房

2.0

15.0

楼梯间、走廊

1.0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  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采光系数标准值(%)

窗地面积比Ac/Ad

采光有效进深b/hs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0

1/5

2.5

公共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

3.0

1/5

2.5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3.0

1/5

2.5

乳儿室

3.0

1/5

2.5

卫生间、走廊

1.0

1/10

4.0

楼梯间

1.0

1/10

4.0

5.2隔声、噪声控制

5.2隔声、噪声控制

5.2.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

A声级,dB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45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50

5.2.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

A声级,dB

生活单元、办公室

45

公共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

50

5.2.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2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楼板撞击隔声单值评价量(dB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50

65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45

75

5.2.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生活单元、办公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50

65

公共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45

75

建 筑 设 备

6.1给 水 排 水

建 筑 设 备

6.1给 水 排 水

6.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震防噪措施。

6.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震防噪措施。加压供水设备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单元下方。来源搜建筑

6.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6.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热水温度可能低于60℃的系统时应设置热水消毒设施。

6.1.12A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使用中水。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3严寒与寒冷地区设置集中暖设施,宜采用热水集中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暖装置。

6.2.3严寒与寒冷地区设置集中暖设施,宜采用热水集中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暖装置。

6.2.7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6.2.7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在末端供暖设施设置恒温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6.2.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1  房间的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h

活动室

3

寝室

3

厕所

10

多功能活动室

3

6.2.11-2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房间名称

新风量(m3/h人)

活动室

20

寝室

20

保健观察室

38

多功能活动室

20

6.2.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1  房间的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h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5

卫生间

10

多功能活动室、公共活动室

3~5

6.2.11-2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房间名称

新风量(m3/h人)

班活动室、公共活动室、寝室

30

保健观察室

38

多功能活动室

30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设置防回流构造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的油烟排放应满足现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的规定。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设置回流措施的机械排风装置。

6.3  建 筑 电 气

6.3  建 筑 电 气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医务保健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医务保健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节能光源。乳儿室应采用漫光型灯具,光源应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UGR

Ra

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图书室

0.5m水平面

300

19

80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90

多功能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0.5m水平面

100

19

80

办公室、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台面

200

80

门厅、走道

地面

150

80

6.3.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UGR

Ra

活动室、公共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图书室

0.5m水平面

300

19

80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90

多功能活动室

地面

300

19

80

0.5m水平面

100

19

80

办公室、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台面

200

80

门厅、走道

地面

150

80

母婴室、乳儿室

0.5m水平面

150

19

80

6.3.5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3.5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插座回路剩余电流动作电流值应低于30mA为宜。  

6.3.7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6.3.7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财务室、首层大堂、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4幼儿园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6.3.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3本条对原规范作了补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有关标准的内容。补充了托儿所的规模和托儿所、幼儿园的最多班数,增加了托儿所、幼儿园班级的年龄范围。

2  术 语

2.0.8A  增加了公共活动室的术语。目前许多托儿所和幼儿园均设置多种专项公共活动室,对提高婴幼儿的兴趣和智力有很大帮助,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3  基地和总平面

3.2.2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可与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为解决当前托幼机构缺乏的情况,合建的托幼机构比较多。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独立建造的托儿所很困难,因此,出现了许多合建的托幼机构,考虑到实际情况,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同时还规定了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符合的要求,为保证托幼机构的安全,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出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考虑到合建的托幼机构设置室外活动场地比较困难,因此,对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要求作了调整。来源搜建筑

3.2.8此条明确了需要有日照要求的具体房间,其他婴幼儿生活用房也应有日照,但日照时间可以适当减少。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3B  托儿所的托小班的婴幼儿年龄在12~24个月,其身体能力较弱,智力较低,方向感较差,行走比较困难。据观察,这个年龄的婴幼儿上下楼梯不能自理,需要保育员带领下才能完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婴幼儿不能使用楼梯进行疏散。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托小班同乳儿班一样,应布置在首层。

4.1.3C 托儿所生活用房布置的层数有所调整。考虑到实际情况,规定托大班可以布置在二层,并对布置在二层的总班数和疏散楼梯作了规定。由于3岁以下幼儿使用楼梯疏散有一定困难,因此,应采取可靠的供婴幼儿安全疏散的设施,如设置坡道或滑梯等。

4.1.17A 本条为新增条款。《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由于托儿所营运管理成本高、责任大,因此,近几年居住区按规划仅建了幼儿园,很少建托儿所,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因此,社会上出现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托儿所不足的局面。本条规定,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可以保证建设一定数量的托儿所,解决社会上托儿所数量不足的情况。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3B 托儿所乳儿饮食一般由保育员配置现成的乳品,不需要母亲直接哺乳,但也有些托儿所,需要母亲直接哺乳。因此需要在乳儿班生活单元设置母婴室,为母亲直接给婴儿哺乳使用。

4.2.3C 托儿所婴幼儿活动时,随时需要有人照看,因此各活动区应做成开敞空间,便于保育员在各个角度都能看到婴幼儿活动情况,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各功能分区之间应有适当的分隔,便于在不同区域活动的婴幼儿不受干扰。设置的隔断应安全可靠,防止婴幼儿碰撞受伤。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6A 当前许多托儿所、幼儿园都设有供幼儿进行专项活动的房间,在音乐、美术、体育、建构、科幻等多方面培训,这对开发婴幼儿思维、提高智力有很大帮助,这是非常必要的。各托儿所、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各种内容的公共活动空间。

5室 内 环 境

5.1 采  光

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做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系数需要计算。本条中关于采光系数标准值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教育建筑采光标准值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幼儿的身体及视觉健康,本条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间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为方便建筑设计进行估算窗口面积和房间进深,同时给出了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

6建 筑 设 备

6.1 给 水 排 水

6.1.3  为确保幼儿的正常用水条件,给水水压应满足所用给水用水点最低工作压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约为0.05MPa。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幼儿活动室及休息室是幼儿长期停留房间,为了保证这些房间安静舒适,特别强调了产生噪声的加压供水设备不得设置在这些房间的地下室内或无泵房地面下方。

6.1.5  幼儿洗手或洗浴需要热水。托儿所、幼儿园宜优先采用集中热水制备的热水供应系统。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制备时,也可采用分散热水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气候适宜地区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按照国家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都应该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设计,因此,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将越来越多,又考虑到各地气候特点的差异性,在一些地区将存在利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可能低于60℃,所以强调在制备热水达不到60℃时需要设置消毒杀菌设施,确保有利于幼儿及儿童的健康。

6.2.2  从有利于健康角度考虑,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从对地面辐射供暖安全、寿命和舒适考虑,对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及供水回水温差提出要求,并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要求。来源搜建筑

6.2.7  供暖系统应该设置集中热量计量并实现分室温度控制,一方面利于节能控制,另一方面可实现室温控制。供暖系统末端设施有不同种类,无论何种末端供暖设施都应设置能够分室温控的恒温控制阀调控室温。

6.2.11  活动室和寝室应具备可开启自然通风外窗,可保证轮换开启通风。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的供暖应计入通风的耗热量。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差异大,最小换气次数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高温高湿地区的换气次数要求就高,最小换气次数给出取值范围,可以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域气候特点合理取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健康要求较高,参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相关规定,适当增大最小新风量取值。

6.2.12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无排放通道时将对室内环境产生很大影响。无外窗卫生间无法直接对室外通风换气。设置排风竖井将有害气体从屋顶排出,并且竖井应该有防止回流构造,防止相邻房间窜味。机械排风装置根据房间换气需要设置。公共厨房的油烟排放要满足现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的规定要求。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采用的排气扇需要配带防止回流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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